自治区教育厅 市场监督管理厅 卫生健康委员会转发《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表日期:2019-04-01
[索引号] | 640000003/2021-00429 | [发文字号] |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教育厅 | ||
[成文日期] | 主动公开 | [发布日期] | 2019-04-01 |
宁教体卫〔2019〕76号
各市、县(区)教育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计生局),宁东管委会社会事务局,各高等学校,自治区属中等职业学校,教育厅直属中小学校:
现将教育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共同发布的《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5号)(以下简称《规定》)转发你们。为抓好《规定》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切实加强学校食品安全管理,确保学生在校用餐安全和营养健康,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是深入学习宣传。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学校要高度重视《规定》学习宣传工作,充分认清发布《规定》的重要意义,把学习宣传《规定》作为当前的重要任务。紧密结合实际,通过会议集中学习、专题培训、辅导讲座、座谈讨论等形式,深入学习和熟悉掌握《规定》具体内容,进一步明确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有关职责、任务和标准要求。各学校要采取多种形式方法,以学习宣传《规定》为主要内容,开展丰富多彩的食品安全教育宣传活动,提高师生食品安全意识。要协调当地新闻媒体加大对《规定》的宣传力度,让广大学生家长和社会群众了解《规定》内容,关注和支持学校食品安全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宣传舆论氛围。
二是抓好贯彻落实。《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各级教育、市场监管、卫生健康部门要密切协调、整体联动,加强对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各学校要严格落实食品安全校(园)长负责制,依据《规定》完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修订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要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和营养健康管理人员,加强食堂食品安全管理,确保食品及原材料采购、加工、供应、贮存、留样、餐具消毒等关键环节安全可控、可追溯,坚决防范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中小学、幼儿园要建立集中用餐陪餐制度,每餐均应有学校相关负责人与学生共同用餐,做好陪餐记录;有条件的还应建立家长陪餐制度。要加强明厨亮灶建设,畅通食品安全投诉渠道,听取师生及家长对食堂食品安全的意见、建议,及时发现和解决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方面的问题。
三是开展清理整治。各中小学、幼儿园要按照《规定》,对校内小卖部、超市等食品经营场所进行全面清理,并妥善安排学生学习和生活保障工作;对签订经营合同的,要耐心解释说明,依法做好后续处理工作,防止引发其他问题;确有需要设置的,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并避免售卖高盐、高糖及高脂食品;未经许可期间要停止经营行为。各学校要对照《规定》,逐条逐项对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开展自查自纠,切实摸清底数、找准差距、列出清单,制定整改措施,抓好整改落实,决不允许因执行《规定》不到位、隐患整改不落实而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各级教育、市场监管、卫生健康部门要联合开展监督检查,指导、帮助学校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促进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工作有效落实。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校园周边商店、饮食店和流动食品摊点的检查,坚决查处出售“三无”食品、“五毛”食品和不合格食品等违法违规行为,为学生食品安全提供良好环境。
自治区教育厅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3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