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创建全区民族团结教育示范校的通知
发表日期:2019-05-15
[索引号] | 640000003/2021-00391 | [发文字号] |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教育厅 | ||
[成文日期] | 主动公开 | [发布日期] | 2019-05-15 |
宁教办函〔2019〕72号
各市、县(区)教育局,宁东管委会社会事务局,各高校、区属中等专业学校,教育厅直属各中小学:
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国全区教育工作大会精神,推动学校民族团结教育工作创新发展,增强广大教职工和青少年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提升教育教学水平。经研究决定在全区开展民族团结教育示范校创建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1.学校民族团结教育能够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各项民族政策、法律法规,对民族团结教育工作重视,纳入学校总体工作计划,规章制度完善。
2.领导班子带头学习、认真贯彻、积极宣传党的民族政策,定期组织全体教职员工学习有关民族政策,学校定期开设民族团结教育课程,开展民族团结教育讲座。
3.将民族团结教育作为立德树人的一项重点工作来抓,有工作机构和队伍,将民族团结教育渗透于各学科教学和学校各项活动。
4.重视校园文化建设,努力营造中华民族一家亲,同心共筑中国梦的校园文化氛围。
5.学校民族团结教育工作注重特色,有创新、有亮点、可示范。
6.将民族团结教育作为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重要抓手,加强师资队伍建设,配备现代教育设施,创新教育教学方式,努力提升民族地区教育发展水平。
二、申报范围
全区各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各市、县(区)中小学,厅直属中小学。
三、创建办法
(一)推荐评选
2019年年内,全区计划立项建设50所民族团结示范校。各市、县(区)教育局可推荐1至2所学校参加自治区级民族团结示范校立项建设单位的评选。
被推荐的各学校要制定创建方案、实施计划并填写申报表,由所属教育局统一报送。教育厅直属各中小学、区属中等专业学校、各高校直接报送至自治区教育厅参加评选,规模较小的高校可以学校为单位申报,规模较大的高校也可申报学校所属二级学院(系)参加评选。
(二)立项建设单位的确定
自治区教育厅成立专家组对被推荐的学校进行遴选,评选人员由自治区教育厅领导及相关处室负责人、教育专家组成。以通过查看推荐材料、实地考察等方式,对符合条件的学校批准立项建设。
(三)示范校的验收
对批准立项建设的学校,给予一年的建设周期,自治区教育厅对立项创建示范校的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建设周期结束后,对达到民族团结教育示范校建设标准的学校命名挂牌。
三、创建要求
(一)到2019年年底,各市、县(区)至少立项建设1所自治区级民族教育示范校;经过三年努力,全区示范校达到200所左右,到2022年年底,各级各类学校均要达到民族团结教育的基本要求,形成一批高水平的民族团结教育示范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高度重视,积极组织开展民族团结教育示范校创建活动。
(二)要以民族团结教育示范校创建活动为抓手,强化本地区、本校民族团结教育工作,配备与教育教学共享的设施设备,改进教育教学方式,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强化领导班子的民族团结教育意识,努力提升教育工作水平。
(三)对于自治区民族团结教育示范校立项建设单位,自治区教育厅将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
(四)请于5月31日前将申报材料报送自治区教育厅,同时电子版请发送邮箱(nxedufgc@163.com),逾期不报的,视为放弃评选资格。
联系人:政策法规处 张红山,电话:15809502115
附件:1.自治区级民族团结教育示范校申报表(厅直属中小学
及高校用表)
2.自治区级民族团结教育示范校申报表(市、县区教育
局推荐学校用表)
自治区教育厅办公室
2019年5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