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教育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宁夏教育考试招生考务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表日期:2019-03-21

[索引号] 640000003/2021-00354 [发文字号]
[发布机构] 自治区教育厅
[成文日期] 主动公开 [发布日期] 2019-03-21

 

 宁教规发20191

各市、县(区)教育局、财政局,教育考试中心,宁夏教育考试院: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教育考试招生考务经费管理,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考试招生考务经费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自治区教育厅 财政厅关于调整招生考试经费开支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宁教财〔201458号)、《自治区教育厅 财政厅关于调整我区部分国家教育考试经费开支标准的补充通知》(宁教财〔2015〕号)、《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教育考试经费支出范围的通知》(宁教财〔2017118号)同时废止。

    

自治区教育厅   自治区财政厅

   2019318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考试招生考务

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区各类教育考试招生考务经费的使用,加强资金监管,规范资金使用,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育考试招生是指教育考试招生部门按照国家或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组织实施的教育考试招生工作。主要包括:

(一)教育招生考试类: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成人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普通高等教育专升本考试、普通高中学业水平等级性考试、高级中等教育阶段招生考试等。

其中,普通高校招生除全国统一考试外,还包括:普通高校招生艺术类专业全区统考、普通高校招生体育类术科测试、普通高校招生英语口语测试、高职院校分类招生面向中职生统一考试、高职院校分类招生面向中职生职业技能测试、普通高校招生体育单招文化课考试等。

(二)学历证书考试类: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同等学力认定考试等。

(三)学位考试类: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考试、成人本科申请学士学位考试等。

(四)教育资格证书考试类: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等。

(五)新增的教育招生考试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教育考试招生考务经费是指由考生或招生院校按照规定标准缴纳的报名考试费、招生录取费以及由各级财政部门拨付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各级教育考试招生部门应按照财政、物价部门核定的项目和标准收取考生报名考试费、招生录取费。

第五条  教育考试招生部门经批准直接向考生或招生院校收取的报名考试费和录取费,全部实行“收支两条线”并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教育考试部门所承担的各类教育考试工作所需经费在同级部门既有预算中统筹安排。

第六条  各类教育考试的报名考试费收入需上下级分成的,由自治区教育考试招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根据实际工作量和工作成本,合理确定分成比例。

第七条 教育考试招生考务经费使用范围为组织实施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各类教育考试招生相关工作性支出。主要包括:

(一)组织命题,包括考试大纲编制、征题、命题、审题、试卷校对、题库建设及保密管理等费用。

(二)印制试卷,包括印刷试卷、答题卡、试卷袋、答题卡袋、考场记录单、草稿纸以及保密管理等费用。

(三)试(答)卷管理,包括试(答)卷运送、接收、保管、值班、整理、分发、回收、销毁试(答)卷及保密管理等费用。

(四)考试、招生组织管理,包括考生报名信息采集、考生档案数字化扫描、政策咨询、资格审核、安全保密检查、监考、巡考、督查、面试、考务管理、安全保障、后勤保障等费用。

(五)组织阅卷,包括考生答卷(卡)数字化扫描、评阅卷教师、评阅卷组长、考评考官以及评卷质量监测、评卷质量复核、成绩信息处理、考试评估、评卷质量分析以及评卷现场后勤保障等费用。

(六)招生录取,包括普通高校招生、成人高校招生、高级中等教育阶段招生、研究生招生的政策宣传、志愿填报、考生录取档案建立、招生录取集中封闭管理等费用。

(七)其他有关费用,包括用于考试的办公费用、考试用品、考试材料、考试软件开发、系统维护管理、租用场地、租赁车辆和设备及入闱封闭人员的住宿、伙食、工作补助等费用。

第八条  教育考试招生考务经费发放人员范围包括各级教育考试招生部门的从事本办法第七条考试招生工作工作人员,由各级教育考试招生部门聘请的其他部门的从事本办法第七条考试招生工作工作人员。

第九条  教育考试招生考务经费应按照“分类核定、等价有偿、按劳取酬”的原则支出,支出范围和标准要综合考虑技术含量、任务要求、岗位责任、工作时间等因素。考试招生考务经费支出标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进行动态调整,具体标准测算由自治区教育考试招生部门负责。与教育考试招生部门有服务协议的单位,按协商或招标确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条  教育考试招生部门组织实施的专业考试、技能测试,应根据规模、人数、租用场地等实际情况,按照协商或招标确定的标准拨付经费。

第十一条  入闱封闭或需要集中管理人员可提供工作餐,供餐标准不高于国家工作人员差旅伙食补助标准。入闱封闭或集中管理人员包括:入闱命题制卷等封闭入闱人员,试(答)卷运送、接收、保管、值班、整理、分发、回收等涉密人员,高考艺术专业考试和体育术科测试等特殊类型考试、考生信息和答卷(卡)数字化扫描、评阅试卷、考试成绩复核校验合成、招生录取等集中封闭管理的人员。

第十二条  对领取教育考试招生工作补助费的人员要实名登记造册,不得弄虚作假,不得重复计发。教育考试招生费支付方式统一使用银行转账结算,不得发放现金。

第十三条  支付给教育考试招生工作人员的工作补助等费用,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由教育考试招生部门代扣代缴。

第十四条  教育考试招生部门依法依规收取的考试招生费用,需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  各级教育考试招生部门、财务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本地区教育考试招生经费管理规章制度,强化内部财务管理,加强内部风险防控,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教育考试招生部门、财政部门要建立考试招生经费“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追究机制。对滞留、截留、挤占、坐收坐支、挪用、虚列、套取考试招生经费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各市、县(区)教育考试招生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教育考试招生经费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自治区教育部门统一组织的其他招生考试以及新增或未涵盖的其他教育招生考试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自治区教育厅 财政厅关于调整招生考试经费开支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宁教财[2014]58号)、《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关于调整我区部分国家教育考试经费开支标准的补充通知》(宁教财[2015]22号)、《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教育考试经费支出范围的通知》(宁教财[2017]118号)同时废止。

 

 

 

 

 

 

 

 

 

 

  

 

 

宁夏教育考试招生考务经费开支标准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各类教育考试招生考务经费使用管理,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考试招生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区教育考试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开支标准。

一、命题制卷费用

1. 试卷征题、命题费:每科每套500-800元。

2. 封闭入闱审题、组卷、试卷校对、制卷费:每人每天80-100元。

3. 试(答)卷押运、接收、保管、值班、整理、分发、回收费:每人每天80-100元。

4.封闭入闱审题、组卷、试卷校对、制卷人员和试(答)卷运送、接收、保管、值班、整理、分发、回收人员的安全保密费:每人每天80-100元。

二、评阅试卷费用

5. 答卷(卡)复查、数字化扫描费:每人每天80-100

6.评阅试卷费:每份1.80-4.80元,网上评阅试卷按实际评卷次数计费;评阅试卷组长,每人每天增加80-100元。

试卷份数不足50份的,每人每天200元。

评阅试卷工作人员,每人每天80-100元。

7.考试成绩复核、校验、合成费:每人每天80-100元。

三、考试招生组织管理费用

8. 报名信息采集与处理费:每人每天80-100元。

9.考前考务培训(包括布置考场)费:每人每场80-100元。

10.监考人员、考试工作人员、巡视督查人员补助费:每人每场80-100元。每场考试时间在2小时以内(含2小时)的,按1场次计算,2-4小时(含4小时)的,按2场次计算。

11. 高考艺术专业考试、高考体育术科测试、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高职分类考试职业技能考试等面试考官(评委)考评费:每人每场100--150元。每场面试时间在2小时以内(含2小时)的,按1场次计算,2-4小时(含4小时)的,按2场次计算。

12. 招生录取外聘人员补助费:每人每天80-100元。

四、其他费用

13. 食宿费:入闱命题制卷等封闭入闱人员,试(答)卷运送、接收、保管、值班、整理、分发、回收等涉密人员,高考艺术专业考试和体育术科测试等特殊类型考试、考生信息和答卷(卡)数字化扫描、评阅试卷、考试成绩复核校验合成、招生录取等集中封闭管理的人员的餐费,按照不高于国家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办法中的标准执行。

14. 高考艺术专业考试、体育术科测试等场地设备租用费:按照市场行情商议确定标准执行,但不得高于同类服务项目市场水平。

15. 考试相关项目服务费:依据市场行情协商确定标准执行,但不得高于同类服务项目市场水平。

16. 试卷(答卷)押运车辆租用费:依据市场行情协商确定标准执行,但不得高于同类服务项目市场水平。

五、自治区教育部门统一组织的其他招生考试、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组织的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择优选调等竞争性选拔考试(面试),以及新增或未涵盖的其他教育招生考试工作,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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