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附设学前班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通知
发表日期:2021-12-15
来源:自治区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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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附设学前班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通知
各有关市、县(区)教育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脱贫富民战略的实施意见》(宁党发(2017)33号),不断深化教育扶贫,决定从2018年春季学期开始,山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附设学前班在园幼儿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时间
从2018年春季学期开始实施。
二、实施范围
吴忠市红寺堡区、同心县、盐池县、固原市原州区、西吉县、隆德县、泾源县、彭阳县、中卫市沙坡头区(兴仁镇、蒿川乡)中宁县(大战场乡、喊叫水乡、渠口农场、徐套乡)、海原县。
三、实施对象
实施范围内县(市、区)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附设学前班(不含建制幼儿园)在校幼儿。
四、实施内容
为实施对象在校期间每天按5.6元的标准,早晨提供一个熟鸡蛋,中午提供一顿安全、营养、卫生的午餐。全年在校时间按200天计算,若小于200天则按实际在校天数供应。所需资金由自治区承担,今后随着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补助标准进行联动调整。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工作机制。各地要把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附设学前班实施营养改善计划工作纳入到本地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予以安排部署,统一实施。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试点方案》要求,严格落实责任,建立完善统一的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机制,各县(市、区)有关部门和学校要具体组织落实好管理责任,严格管理,规范操作,妥善组织和管理好幼儿用餐,确保春季学期安全、顺利实施。
(二)确保资金运行安全。要确保资金足额用于改善幼儿膳食营养上,不允许以货币形式直接发放给学生个人或家长。资金必须专款专用,结余留用,严禁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虚报、冒领、克扣、截留、挤占或挪用。各地各学校要加强财务管理,实行营养改善计划资金账目公示制度,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有效。
(三)加强食品安全管理。附设学前班幼儿年龄小,生活自理能力弱,各地各学校一定要把食品安全摆在首要位置,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落实专门人员负责食品安全保障工作,防止发生食物中毒事件,保证学生健康安全和就餐秩序稳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岗位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做到层层把关、责任到人。严格落实教师陪餐制度,确保用餐安全。
(四)加强宣传。各地各学校要高度重视宣传工作,特别是今年春季学期开学前要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广泛宣传自治区党委、政府的这项惠民政策,使附设学前班幼儿实施营养改善计划深入人心、家喻户晓,使广大家长和学生深刻体会到党和政府的关怀。
自治区财政厅
2018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