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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 改善计划试点方案

发表日期:2021-12-15

来源:自治区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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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

改善计划试点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促进教育公平和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切实提高和改善农村学生健康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1]54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以促进农村学生的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为宗旨,切实体现党中央、国务院对集中连片特困地区、民族地区学生的关爱,进一步改善农村学生的营养状况,确保贫困地区适龄儿童上得起学、上好学,为进一步巩固我区教育发展成果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实施范围、步骤、内容和经费筹措

(一)实施范围。西海固地区11个县(市、区)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在校生,其中:国家试点县7个,即原州区、西吉县、隆德县、泾源县、彭阳县,同心县、海原县;自治区试点县4个,即红寺堡区、盐池县、沙坡头区(兴仁镇、蒿川乡)、中宁县(大战场乡、喊叫水乡、渠口农场、徐套乡)营养早餐仍按原实施范围执行。

(二)实施步骤。按照“政府主导、试点先行、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的原则。2012年春季学期在试点地区农村小学全面推行,同时选择部分农村初中学校开展试点;2012年秋季新学期在试点地区的农村初中学校全面推行。“十二五”末,将试点范围进一步覆盖至全区所有特殊教育学校在校生。

(三)实施内容及经费筹措。为实施范围内的农村义务教育学生在校期间每天按4.6元的标准,早晨提供一个熟鸡蛋,中午提供一顿安全、营养、卫生的午餐。全年在校时间按200天计算,若小于200天则按实际在校天数供应。所需资金由中央和自治区负责承担,今后随着国家政策调整和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提升,对补助标准进行动态调整。

三、主要措施

(一)完善工作机制。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以下简称“计划”)实行分级负责、以县为主、各部门分工协作的管理体制。自治区成立全区“计划”工作领导小组,由教育、民族宗教、财政、农牧、监察、宣传、卫生、审计、工商、质监、食品药监、物价等部门组成,统一领导和部署“计划”实施工作。县(市、区)政府是“计划”的行动主体和责任主体,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工作;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并成立工作领导小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1]54号)及实施细则、国家和自治区相关食品卫生规定及本方案要求,分解和落实责任,建立起符合本地实际、权责一致的工作机制。县(市、区)要进一步细化实施方案,完善原料采购、食品配送、招标投标和资金管理等办法,制定营养配餐标准和食品安全操作指南。各学校要切实承担起“计划”的具体组织落实和相关管理责任,严格管理,规范操作,妥善组织和管理好学生用餐,确保“计划”安全、顺利实施。

(二)明确部门职责。自治区及市、县(区)相关部门分工负责“计划”实施的组织与监管工作。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教育部门牵头负责“计划”的实施、指导和日常管理工作,督促学校建立学生营养健康状况监测档案,配合相关部门对学校食堂、供餐企业、托餐农户进行食品安全检查,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好各项措施和规定。

民族宗教部门负责按照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要求,对供餐单位清真食品原料采购、储存、加工、供应等环节和相关从业人员进行监督管理。

财政部门负责制订和完善相关投入政策,落实专项资金,加强资金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农牧部门负责供校农产品原料生产基地的准入和监督,定期组织对农产品原料生产基地进行质量检测抽查。

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计划”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落实计划及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纪违规行为,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卫生部门负责学校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处置和责任查处,指导学校、供餐企业和托餐农户做好卫生防疫工作,组织开展学生营养健康状况监测评估工作,对学生营养食谱和营养改善提出指导意见

审计部门负责对“计划”资金使用情况开展审计监督和审计调查,确保资金安全运行。

工商部门负责供餐企业和托餐点主体资格的登记和管理以及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

质监部门负责对供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实施监管,查处食品生产企业质量违法行为。

食品药监部门负责食品安全监管、食堂从业人员培训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建立不同供餐模式的准入办法,监督指导学校、供餐企业建立食品原料索证索票管理制度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参与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

物价部门负责食品原材料价格的监测工作,组织调查供餐单位生产成本,为制定学生营养膳食补助标准及配餐标准提供依据;研究制定“计划”实施及流通环节收费的减免政策,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宣传部门负责“计划”实施的宣传报道工作,制定宣传方案,明确宣传重点,强化宣传措施,充分调动各类媒体形成宣传合力,向全社会广泛宣传党和政府的这项惠民政策。

(三)创新运行模式试点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计划”实施工作,从实际出发,认真研究,科学规划,合理确定每一所农村义务教育学校的供餐模式。早餐供应鸡蛋须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由县(市、区)教育部门会同财政、农牧、食品药监部门共同组织。午餐供应可采取学校食堂供餐、企业配送和农户定点托餐等多种方式进行。原则上具备学校食堂供餐条件的学校由本校食堂为学生提供就餐服务;不具备学校食堂供餐条件的学校,由试点县(市、区)在符合条件的企业中招标确定配送企业或采取大校带小校的方式为学生提供午餐;对确实无法实施午餐配送的偏远地区学校和教学点,可采取农户定点托餐,具体配送和托餐办法由各县(市、区)确定。各地可因地制宜,实事求是,探索建立其他符合学校实际的供餐方式。

(四)改善就餐条件。自治区将统筹国家和自治区正在实施的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计划、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农村义务教育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等各种义务教育工程项目资金,加大支持实施范围内学校食堂和相关配套设施建设力度。试点县(市、区)要有效整合学校资源,充分挖掘内部潜力,尽可能通过调整和利用富余校舍改建学生食堂,也可通过对闲置校舍或其他公共资源的改造,建成能够覆盖一定范围内学校供餐需求的集中供餐点,使学校基本具备供餐的硬件条件,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对学校食堂建设进行指导。为推进工作开展,自治区将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优先支持各地利用闲置和富余校舍改扩建食堂。学校食堂建设要坚持节俭、安全、卫生、实用的原则,规模较小的学校以建设、改造伙房为主,规模较大的学校逐步按照国家标准建成学生餐厅。试点县(市、区)政府要切实解决学校食堂工作人员配备和工资问题,保障学校聘用足够数量的合格从业人员。

(五)强化资金监管。“计划”资金统一纳入财政国库管理,实行分账核算,集中支付。财政部门要制定资金管理办法,确保资金足额用于改善学生膳食营养上,决不允许以金代物,也不得直接发放给学生个人和家长。资金必须专款专用,结余留用,严禁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虚报、冒领、克扣、截留、挤占或挪用,严禁用于补贴教职工伙食和其他学校公用经费支出,如若发生,一经查实,严肃处理。教育部门要加强学校财务管理和指导,学校要实行“计划”资金账目公示制度,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有效。

(六)加强食品安全管理。试点县(市、区)政府要将食品安全摆在首要位置,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建立食品安全保障机制和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落实专门人员负责“计划”实施的食品安全保障工作,防止发生食物中毒事件,保证学生健康安全和教学秩序稳定。各级食品药监部门要会同教育、农牧、卫生等部门与学校、供餐企业和托餐农户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加强对食品原料采购、加工,餐具消毒、设备清洁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建立食品留样监测制度,留样食品必须保留48小时。坚持食堂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和健康体检制度,各级食品药监部门要对学校食堂、供餐企业、托餐农户进行食品安全法律和相关知识培训,确保聘用合格人员。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岗位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做到层层把关、责任到人。

(七)落实减免政策。各地政府应研究制定“计划”实施及流通各环节有关收费减免优惠政策,努力降低学校食堂、供餐企业成本。学校要从公用经费中安排专门资金用于保障和补助学校食堂水、电、煤等支出,努力降低食堂运行成本,确保每一分钱都用在改善学生营养上,最大限度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实施“计划”是党中央、国务院及自治区党委、政府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宁夏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重大举措,事关教育事业发展大计。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完善机制,强化措施,切实抓好“计划”实施工作。

(二)分片包干,落实责任。“计划”实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分片包干责任制度,由自治区纪检监察部门牵头,各成员单位1名厅级领导负责,在每个试点县(市、区)设一个监督检查组,定期对“计划”实施情况进行全程监督,及时查处违规违纪行为。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责任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监督指导,及时研究解决“计划”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总结工作经验,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

(三)公开透明,加强监督。“计划”是一项重大民生工程,各地要不断完善公示制度,设立公示牌,公布供餐学校、用餐学生人数、供餐企业和托餐农户名单。各学校、供餐企业和托餐农户要定期公布经费账目、配餐标准、营养食谱、食品采购价格以及用餐学生名单等相关信息,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学校要成立由校领导、教师和家长共同参与的监督委员会,对学校食堂、供餐单位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和抽查,确保每一分钱都用在增加学生营养上。试点县(市、区)政府和教育部门要通过设立举报电话、意见箱等方式,保证公众意见反馈渠道畅通,真正把“计划”打造成民心工程、阳光工程。

(四)加强宣传,营造氛围。试点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宣传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向全社会广泛宣传党和政府的这项惠民政策,宣传科学营养知识,营造全社会共同支持、监督和推进学生营养改善工作的良好氛围,使“计划”深入人心、家喻户晓。学校也要做好对学生和家长的宣传工作,使广大家长和学生深刻体会到党和政府的关怀。

(五)加强监测,积累经验。各级卫生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教育形式,向学校管理人员、师生、家长和供餐从业人员普及科学营养知识,提高对学生营养改善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培养科学的营养观念和饮食习惯。要指导和帮助学校建立学生营养水平、健康状况监测档案,密切跟踪调查学生营养改善状况,注意听取社会各方意见和建议,改进工作方式,加强监测分析评价,为学生营养改善工作绩效评估积累科学依据。

(六)积极探索,努力创新。试点县(市、区)政府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的要求,充分利用国家试点的机遇,抓好试点,做好示范,创新运行模式,探索制定科学的配餐标准,为全国营养改善计划的实施提供样板和经验。

五、其他事项

(一)试点县(市、区)要根据本方案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及时研究制定本地试点工作方案,建立相关规章制度,并及时上报自治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二)自治区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能分工尽快制定并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加强工作监管与指导。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试点工作分片包干责任制度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试点工作分片包干责任制度


为顺利推进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试点工作(以下简称试点工作),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试点方案》(以下简称《试点方案》),建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分片包干责任制度。

一、包干责任制度

(一)自治区领导小组每个成员单位负责包干联系1个试点县(市、区)。负责对包干县(市、区)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加强与包干县(市、区)政府的沟通协调,与其他部门积极配合,帮助包干县(市、区)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二)督促指导包干县(市、区)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主要包括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建立符合本地实际的工作机制和规章制度,按照《试点方案》要求和规定程序选择确定符合本地实际的供餐模式;制定食品安全应急预案,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和落实有关收费减免政策。

(三)检查指导包县(市、区)试点工作。主要检查专项资金的使用是否规范,是否坚持资金使用和食谱公示制度;原料采购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学校食堂从业人员是否具有从业资格证和健康合格证,是否定期接受相关培训;学校、供餐企业、托餐农户是否遵守有关食品安全法规制度;学生配餐标准、供餐质量是否符合要求;国家和自治区补助资金是否及时足额落实到学校、供餐单位和托餐农户,是否足额用于为学生提供食品,有无虚报冒领、套取、截留、挪用、克扣专项资金现象;各项规章制度是否健全和有效执行,是否存在食品卫生安全事故隐患;帮助解决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其他问题。

二、包干县(市、区)划分

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包干联系中宁县(大战场乡、喊叫水乡、渠口农场、徐套乡),自治区教育厅包干联系原州区,自治区民委包干联系西吉县,自治区财政厅包干联系海原县,自治区农牧厅包干联系同心县,自治区审计厅包干联系隆德县,自治区卫生厅包干联系泾源县,自治区工商局包干联系彭阳县,自治区质监局包干联系红寺堡区,自治区食品药监局包干联系盐池县,自治区物价局包干联系中卫市(兴仁镇、蒿川乡)。

三、工作要求

(一)各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确定1名厅级领导具体负责包干联系事宜,并将负责人名单、职务及联系方式报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教育厅,联系电话:6032141)。

(二)自治区监察厅负责按照《试点方案》和本制度要求对各成员单位和试点县(市、区)职责履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督促各成员单位和试点县(市、区)做好“计划”实施工作。

(三)各成员单位负责人要定期向领导小组汇报分工职责范围内及包干县(市、区)试点工作的实施情况,注意收集社会、学校和家长的合理化建议,每学期至少实地检查2次包干县(市、区),并向领导小组上报书面检查总结。

(四)各成员单位要各负其责,既要做好试点县(市、区)包干联系工作,又要做好本部门职能工作,通力协作,全力推进“计划”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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