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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自治区教育工委 教育厅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自治区教育工委教育厅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表日期:2021-12-15

来源:自治区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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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自治区教育工委 教育厅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自治区教育工委教育厅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事业单位、各学校:

为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体系,全面加强和规范教育专项资金和政府采购行为管理,提高政府采购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自治区教育工委、教育厅制定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并经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工委

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

2021年7月22日

(此件依申请公开)

自治区教育工委 教育厅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和规范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强化预算约束,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教育工委、教育厅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育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实现教育事业发展目标,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列入部门预算的用于教育事业发展的资金,以及中央和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的其他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包括:预算编制、预算管理、预算执行、资金绩效和监督监管。专项资金遵循权责统一、依法设立、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公开透明、绩效优先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教育厅机关各处(室)及直属事业单位、学校(以下简称“预算单位”)。

第五条 专项资金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预算单位承担预算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的主体责任,对专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及执行和绩效结果负责。

第六条 财务审计处为各专项资金的统筹管理部门,负责会同预算单位加强与自治区财政部门沟通协调;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的编制和执行;按规定程序确定的专项资金使用分配方案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审核下达;监督专项资金分配和使用;负责清理执行期满或被撤销专项资金的相关工作;向财政部门汇总报告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对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活动开展内部审计监督,并依据相关规定对违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 预算单位为分管项目专项资金管理的责任部门,负责拟定、细化分管项目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拟定专项资金的使用分配建议方案、组织评审与申报;编制分管项目专项资金预算和绩效目标并实施绩效管理;执行已批复专项资金预算;监管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

第八条 预算单位应坚决贯彻落实过“紧日子”的要求,遵循“项目合规合法、内容全面完整、数字真实准确”的总体要求,全口径编制部门预算。预算单位应将本单位全部收入和支出及上年结转资金等全额纳入预算编制管理,严禁无预算列收列支。预算单位原则上不得代编应由各地各校实施的项目预算,预算编制资金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本项目资金总额的90%,特殊原因确需代编的,需提请厅党组会研究审定。

第九条 专项资金应主要采取因素分配法和项目管理法进行使用分配,由预算单位商财务审计处, 根据专项资金的扶持方向和预期效益,综合考虑补助对象的客观需求、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等各方面因素,合理制定量化指标、权重系数和计算公式。资金分配坚持集中投入、突出重点、保证效益的原则,不搞平均分配。

第十条 预算编制应详细说明所列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明确项目内容、实施单位及预算资金的分配计划和绩效目标,并提供实施项目的相应政策依据。重大项目及新增项目须进行专家论证或可行性研究。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预算实行“二上二下”编制程序。预算单位根据自治区教育发展的重点工作,以当年预算下达资金额度为参数,于每年3月起开始谋划下年度项目预算的分配、立项、评审和储备等工作。7月25日前,按照自治区财政厅预算“一上”编制要求和财政预算控制数及项目实施轻重缓急等因素,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完成下年度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和绩效目标工作,经分管业务厅领导审签同意后,由财务审计处结合教育重点工作进一步优化调整形成自治区教育专项资金预算建议,按程序报自治区财政厅审核。

第十二条  预算单位根据自治区财政厅“一下”专项资金控制数额及项目安排意见修改调整项目预算及绩效目标,由财务审计处按程序报批。预算单位依据预算要做好专项资金执行的各项前期准备工作。

第十三条 次年自治区部门预算经人代会批准后,财务审计处根据自治区财政预算“二下”批复,15日内批复下达各预算单位组织实施,并按照相关要求,组织预算单位做好预算及绩效目标公开工作。

第十四条 预算单位管理的中央预算专项资金,应在收到指标文件通知后15日内,依据资金使用方向和用途提出分配计划,按程序申请下达执行。预算单位每年2月15日前须完成中央预算专项资金申报材料,与自治区财政厅会签后,按期报送财政部、教育部。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一)上年度工作总结,主要包括上年度经费管理使用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自治区本级财政投入情况、主要管理措施、问题分析及对策。

(二)当年工作计划,主要包括当年自治区相关工作目标,经费绩效目标、重点任务和资金安排使用计划,绩效指标要指向明确、细化量化、合理可行、相应匹配。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应坚持“先定办法、再分资金”的程序,预算单位根据工作职责,结合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并严格按管理办法分配使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要明确专项资金支持使用方向,细化专项资金管理流程,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主要包括:资金使用范围、绩效目标、部门管理职责、执行期限、分配办法、申报程序、项目评审程序、预算执行、监督检查、责任追究等内容。管理办法报财务审计处备案。

第十六条 预算单位代编预算的待分配资金,应于当年4月30日前完成二次分配使用计划,并提出书面申请,待分配计划须明确项目的具体内容、实施单位、资金分配计划、工作量及进度、完成时间、预期效果等。

第十七条 预算单位专项资金预算安排需经分管业务厅领导审签同意后,由财务审计处分管厅领导召集厅办公室、发展规划处、人事与老干部处、财务审计处、驻厅纪检监察组等相关处(室)和申请预算单位负责人,召开厅长专题会议研究。预算单位依据厅长专题会议意见修改完善后提请厅党组会审定。

第十八条 预算批复下达后,预算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用款计划及确定的项目内容执行,不得随意调整预算或改变支出用途,严禁无预算或者超预算安排支出。预算执行中原则上不再追加专项资金预算,因政策调整等特殊原因确需变动的项目,由项目管理预算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政策文件,报分管业务厅领导、分管财务厅领导审核并经厅主要领导审定后报自治区财政厅办理。各预算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工作,及时指导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和学校做好资金使用计划,切实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及时形成有效实际支出,防止财政资金沉淀。

第十九条 经费支出坚持据实核算的原则,按照内控制度要求,经预算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报其分管业务厅领导审签同意后,由厅会计核算中心按照预算批复的各类项目资金用途及标准审核支出。严格执行财经法规和纪律,坚决杜绝虚列虚支、虚报冒领、挤占挪用、套取资金等行为,严禁将专项资金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支付利息、对外投资等。

第二十条 预算单位要加强对结转结余资金的管理。专项资金原则上当年安排当年使用完毕,确需结转的要随同年终决算报自治区财政厅审批并纳入预算管理,结转资金下一年度继续用于未实施完成的项目支出,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原则上连续两年未使用完成的结转资金,应当作为结余资金管理。结余资金和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按规定上缴自治区财政统筹使用。

第二十一条 预算单位要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建立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预算单位负责对本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实施绩效评价,财务审计处负责配合自治区财政厅指导预算单位对重点专项资金实施绩效评价。

第二十二条 预算单位要科学确定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和考评指标;财务审计处要加强审核,会同自治区财政厅批复绩效目标。预算单位和财务审计处要加强预算执行中绩效监控,项目实施效果与原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的,应及时纠正,情况严重的暂缓或停止项目执行。

第二十三条 年度结束后,预算单位应编制绩效报告,内容包括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绩效成果等,经分管业务厅领导同意,由财务审计处汇总并向分管财务厅领导、厅主要领导汇报后,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四条  专项资金执行期限届满,预算单位、财务审计处要会同财政部门按要求进行绩效评价,对项目实施内容、项目功能、资金管理效率、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等方面进行全面、综合考评。

第二十五条 预算单位应及时将绩效评价结果反馈被评价单位,对发现问题督促整改;进一步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因素,形成绩效管理与资金管理的良性循环;推进绩效评价结果信息公开,建立绩效问责机制。

第二十六条 财务审计处对资金管理使用履行监管职责,厅办公室对机关差旅、会议、印刷等一般工作性支出经费履行主体职责,各预算单位对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理性履行主体职责。预算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健全部门预算编制、执行及绩效管理等内控制度,不断提升经费管理水平,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七条 预算单位要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在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自治区教育厅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宁教工委办〔2016〕21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教育厅负责解释。

自治区教育工委 教育厅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质量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宁夏回族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自治区教育工委、教育厅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教育工委、教育厅机关各处(室)、厅属事业单位和学校(以下统称为“采购单位”)开展政府采购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政府采购活动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和“谁组织、谁负责”的工作原则,严格依照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组织实施。

采购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政府采购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政府采购工作负总责。

第四条 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及自筹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均应纳入政府采购。

第五条 政府采购严格按照自治区财政厅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执行。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的,按《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及自治区关于政府采购相关要求执行。工程类项目遵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条 政府采购应实行归口管理,明确内部归口管理部门和职责分工,建立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政府采购事项集体研究议事决策机制。

第七条 各采购单位在编制年度预算时,应严格按照要求编制本单位政府采购预算,落实资金来源,明确采购需求,细化采购品目。

第八条 教育工委、教育厅成立政府采购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财务审计工作的厅领导担任,成员由厅办公室、发展规划处、人事与老干部处、财务审计处、宁夏教育装备和校园风险管理中心、宁夏教育信息化管理中心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财务审计处,财务审计处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审核确定各单位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核准采购计划,监督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等工作。

第九条 教育工委、教育厅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教育厅政府采购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拟订有关监督管理制度,汇总和报送政府采购预算,核实政府采购预算资金,核准政府采购计划,监督管理厅属事业单位和学校政府采购工作。

第十条教育工委、教育厅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实行归口管理。宁夏教育装备和校园风险管理中心归口负责厅机关各处(室)与直属事业单位的工程、货物、服务类政府采购活动,宁夏教育信息化管理中心归口负责厅机关各处(室)与直属事业单位的信息化建设类政府采购活动。

厅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参与本处(室)、本单位的政府采购工作,网上超市直购及零星采购备案工作由各采购单位自行组织实施。

厅直属各学校负责本单位的政府采购活动。

第十一条 各采购单位应合法、合规、合理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

第十二条 选取采购代理机构应综合考虑其执业能力、管理水平和服务情况等择优选择,并须经单位集体研究确定。各采购单位不得固定、长期选用一家或少数几家采购代理机构。

第十三条 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自治区公开采购限额标准的,采购单位应按规定委托自治区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第十四条 各采购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制定采购代理机构选取办法,并报教育厅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五条 政府采购项目应根据资金额度和项目特点依法依规选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竞争性磋商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第十六条 政府采购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自治区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各采购单位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第十七条 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单项批量采购金额未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各采购单位应通过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上商城进行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单项批量采购金额未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货物,各采购单位可以选择在网上商城采购。通过网上商城进行采购的,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采取零星采购方式采购的项目应按要求做好零星采购备案。

第十八条 采购单位在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下,需要继续从原采购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货物或服务,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第十九条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单位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采取续标方式进行采购,可以与供应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第二十条 下列采购项目,采购单位编制的政府采购需求方案须经专家论证,论证通过后方可上报政府采购计划。论证工作由各采购单位组织,论证专家由采购单位邀请。

(一)国家或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由教育厅集中统一组织采购的。

(二)由采购单位组织的,单批次采购项目资金在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

(三)需要采购进口产品的。

(四)教育工委、教育厅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认为应当进行专家论证的特殊采购项目。

第二十一条 网上商城政府采购项目计划申请(含网上直购、竞价),由教育工委、教育厅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审签。网上商城采购之外的政府采购项目计划申请,经教育工委、教育厅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由教育工委、教育厅政府采购领导小组组长审签。

第二十二条 政府采购网上申报流程。

(一)除网上商城、小额零星采购外,采购单位实施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项目采购,应在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通过宁夏政府采购公共服务平台公开采购意向。

(二)采购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在完成所有采购申请前的各项工作后,通过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提交采购计划申请。

(三)采购单位在网上提交采购计划申请后,向教育工委、教育厅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送达政府采购申报表,同时提供项目审定、采购方式和选取采购代理机构等事项的集体决策资料,符合本办法第二十条之一的须提供专家论证意见。

(四)教育工委、教育厅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对符合相关政府采购规定和资金使用要求的采购计划申请,及时完成审签。

第二十三条 教育工委、教育厅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应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经常性的政府采购工作监督管理制度。

政府采购工作监督管理的重点内容是:

(一)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

(二)政府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三)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执行的情况。

(四)有关政府采购按规定程序报批和备案情况。

(五)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资金支付、档案管理等情况。

(六)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

(七)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印发后如有新的规章制度出台,按新政策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教育工委、教育厅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原《自治区教育厅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宁教财﹝2017﹞173号)同时废止。

附件:自治区教育厅政府采购申报表

自治区教育厅政府采购申报表

申报单位(盖章): 时间: 年 月 日

1

申报单位


经办人


联系电话


实施单位


2

资金来源


使用用途


3

申购内容

采购项目

项目类别

代理机构

数 量

单价(元)

金额(元)
















合 计





4

申报单位

负责人签字


申购时限



实施单位

负责人签字



5

专家论证意见


6

申报单位分管

厅领导意见


采购方式


7

厅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意见


厅政府采购领导小组

组长意见


填表说明:1、1-4栏由经办人填写。 用途栏填写“教学/科研/办公”,申购时限栏填写采购活动

预期结束时间。

2、第3栏项目类别填写“工程/货物/服务”。

3、第4栏负责人签字主要是确认采购活动事项进行审签。

4、第5栏由专家组对采购需求方案提出论证意见,由专家组长填写签字,专家组名单

另附。

5、第6栏由申报单位(不含直属学校)分管厅领导签字。

6、 此表适用各采购单位,内容根据管理办法规定选择性填写。

抄送: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工委办公室 2021年7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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