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首页>政府信息公开>文件中心>政策解读

《宁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解读方式 文字方式 生成日期 2019-07-15
来源 自治区教育厅 解读单位 自治区教育厅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机制怎么建立?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行学校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高校要成立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院(系)成立以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领导为组长,辅导员代表等相关人员参加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年级(专业或班级)成立认定评议小组,成员包括辅导员、学生代表等,开展民主评议工作。

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普通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要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负责实施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成员一般包括学校领导、资助工作人员、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依据是什么?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是否属于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情况。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六)其他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负担、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

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是什么?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包括下面5个环节:

1.提前告知环节。学校要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

2.提出申请环节。由学生本人、监护人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写《宁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承诺所填报的信息真实有效。

3. 资格认定环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工作由学生所在学校负责实施。认定内容:申请人所提供的申请材料原件是否真实、合法、有效;申请人所陈述的家庭经济状况是否符合申请条件。认定方式:审阅申请表及相关申请材料;根据需要联系申请人家庭所在地的有关机构和单位,对申请人所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核实或对申请人进行家庭访问。

4.结果公示环节。学校要将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资助档次,在适当的范围内,以适当的方式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要公示受助学生姓名、年级、班级、认定结果等基本信息,不得将学生身份证件号码、家庭住址、电话号码、出生日期、贫困原因等个人敏感信息进行公示;严格审查通过网络公示的项目和内容;学校及时回应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

5.建档备案环节。学校汇总经公示无异议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与学生的申请材料统一建档,留存备查,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和动态调整工作应在每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完成。

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分为哪几类?

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或残疾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一般分为特别困难、比较困难、一般困难三个等级。

特别困难是指学生及其家庭完全不能提供基本上学费用。主要包括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残疾人子女等情况。

比较困难是指学生及其家庭仅能提供少部分基本上学费用。主要包括学生本人或其父母和兄弟姐妹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家庭遭遇不可抗力或自然灾害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的。

一般困难是指学生及其家庭尚不能提供全部基本上学费用。

五、其他要求

各地、各校要按照《意见》和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本校实际,完善具体的认定办法,进一步细化认定依据,量化认定标准,明确认定程序。在认定办法完善过程中,要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完善后的认定办法要通过门户网站、校园公示栏等予以公开,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各级教育、财政、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扶贫、残联等部门要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监督与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各级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扶贫、残联等部门要为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的核实认定工作提供必要依据和支持,确保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信息真实有效。

学校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随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等。学生本人或监护人在困难认定过程中弄虚作假,一经核实,学校要及时取消学生的认定资格和已获得的相关资助,并追回资助资金。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中国政府网    |    登录个人中心       网站支持IPV6

主办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       网站地图

宁ICP备10000726号 宁公网安备64010602000544号       网站标识码:6400000030

版权所有: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 联系电话:0951-55590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