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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指导标准(试行)》政策解读

解读方式 文字方式 生成日期 2019-08-01
来源 自治区教育厅 解读单位 自治区教育厅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精神,自治区教育厅联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化和旅游厅、应急管理厅、市场监管厅等5厅局制定了《宁夏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指导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标准》),近期予以发布,现就《指导标准》相关政策作如下解读。

一、《指导标准》出台背景

近年来,我区校外培训机构发展迅猛,类型多样,在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个性化的教育需求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应看到,一些面向中小学生举办的学科类教育培训机构开展以应试为导向的培训,违背教育规律和青少年成长规律,影响了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造成中小学生课外负担过重,增加了家庭经济负担,社会反响强烈。

2018年,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的统一部署要求,自治区教育厅联合民政、人社、市场监管和应急管理等部门聚焦“安全隐患、无证无照、超纲教学、中小学教师参与补习”等6类整治问题,对全区校外培训机构开展了“拉网式”摸底排查专项治理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为进一步巩固整治成效,切实规范我区校外培训机构管理,促进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结合实际,在征求自治区相关部门和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意见的基础上,自治区教育厅等5部门共同研制了《指导标准》。

二、《指导标准》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校外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三、《指导标准》适用范围

《指导标准》明确校外培训机构,是指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内,由教育行政部门许可,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组织开展的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类培训的非学历校外培训机构。本标准未作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性文件执行。

四、《指导标准》主要内容及要求

《指导标准》全文共18条,主要从适用范围、基本条件、举办者、机构名称、章程、场地设施及安全标准、组织机构、管理制度、行政负责人及主要管理人员,师资队伍、培训内容、机构设立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

一是审批管理方面,要求校外培训机构必须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后,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才能开展培训。

二是举办者条件方面,要求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中小学校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

三是场所条件方面,要求实际使用的办学场所总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办学场所总建筑面积的2/3,且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以租用场所办学的,租赁期限自申请办学之日起不得少于二年。

四是师资条件方面,要求校外培训机构必须有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任教教师的姓名、照片、任教班次及教师资格证号要在培训机构的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其中单个教学场所的专职教师应当不少于3人。

五是培训内容方面,要求不得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培训班次必须与招生对象所处年级相匹配,培训进度不得超过所在县(区)中小学校教学同期进度。

六是培训时间方面,要求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校外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不得留作业;严禁组织举办中小学生学科类等级考试、竞赛及进行排名。

七是培训收费方面,要求校外培训收费项必须经当地物价部门审核批准,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收费项目及标准应当向社会公示,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培训对象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

          

            自治区教育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宁夏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指导标准(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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