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教育厅 国家开发银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关于印发我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考核 办法和县级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 640000003/2021-00687 | 发文字号 | 宁教学[2012U20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教育厅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各市、县(区)教育局:
为进一步做好我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完善贷后管 理,促进此项工作健康、有序开展,结合实际,自治区教育厅、 国家开发银行宁夏分行研究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开发银 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考核办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 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县级档案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
国家开发银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
2012年4月24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管理,促进全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 款工作健康、稳定和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 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 13号);
二、《财政部教育部银监会关于大力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通知》(财教[2008] 196号);
三、《财政厅教育厅银监局关于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工作的通知》(宁财(教)发[2008] 1112号); .
四、自治区教育厅与国家开发银行宁夏分行签订的《国家开 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省级合作协议》;
五、《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工作手册(试行)》。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市、县、区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考 核评价,考核采用《生源地助学贷款县级资助中心考核打分卡》 进行考核。
第四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 则,实行定性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的方法。
第二章 考核内容及考核时间
第五条 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机构建设、贷款管理.、工作 绩效三个部分。机构建设具体包括领导小组、机构、编制、办公 条件、制度建设五个方面;贷款管理具体包括宣传教育、借款申 请审查和资金划付管理、贷后管理、档案管理、系统录入和维护 等五个方面;工作绩效具体包括风险控制。具体详见《生源地助 学贷款县级资助中心考核打分卡》。
第六条 考核时间为每年3月对上一年度生源地信用助学 贷款管理情况进行考核、通报。
第七条 考核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总分在85-100分(含)的为优秀,70 ~ 85分为良好,60 ~ 70(含) 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凡是当年违约率在1(^以上的县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取消优秀和良好资格。
第三章 考核的组织方式
第八条 由自治区教育厅组织,会同有关部门的人员组成考 核小组,采取实地考察、查阅资料、召开座谈会,在结合日常工 作记录的基础上进行评议等方式进行考核。
第四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九条 自治区教育厅对考核情况予以通报,考核结果作为 安排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经费的重要依据,对考核优秀的单 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对考核为不合格的县(市、区),根据当地 实际核减贷款数量,直至停止发放贷款;违约率在10%以上,经 整改仍不达标的停止贷款。
第十条 根据考核结果,考核评价等级为良好的,国家开发 银行支付的代理费按照100%支付;考核评价等级为合格的,国 家开发银行支付的代理费按照80%支付;考核评价等级为不合格 的,酌情扣减国家开发银行支付的代理费(最低不低于当年代理 费总额的60%)。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教育厅和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宁夏分行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自治区教 育厅国家开发银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关于印发我区生源地信 用助学贷款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宁教学[2010U84号) 同时废止。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县级档案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档案管理工作,提高工 作水平,有效防范风险,根据《财政部、教育部、银监会关于大 力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通知》(财教〔 2008〕196号)、《宁 夏回族自治区国家开发银行宁夏分行关于印发我区生源地信用 助学贷款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宁教学【2010】184号) 有关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信贷档案是对生源地信用助 学贷款业务中形成的有保存利用价值的各种载体、介质的原始资 料和历史纪录的总称。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信贷档案为生源地信 用助学贷款受理过程中所产生的所有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国家 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合同》(下简称借款合同)、借 款合同回执、借款学生申请表、贷款发放和拨付中形成的有关凭 证、本息回收中形成的有关凭证等。
第三条 本细则中所述的项目指根据开发银行当前信贷管 理和系统维护的需要,按照年度、区域(或高校)和批次进行集 中审批、发放和管理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集合。
第四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信贷档案实行“统一领导,国 家开发银行、自治区教育厅和县(市)学生资助中心分级管理, 经办人立卷,以借款学生为单位,以项目为主线,各负其责,集 中保管”的原则。
第二章 档案整理
第五条 贷款档案的整理原则:遵循贷款档案的形成规律, 保持贷款档案相互之间的有机联系,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六条 贷款档案整理方式:以项目为档案管理的整体,以借款学生为单位,遵循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的操作流程,按 阶段有序整理。信贷合同档案按照合同编号升序存放,合同编号不连续的可 直接跳过;信贷管理档案按照文件生成时间顺序存放。
第七条 存档范围
资助中心存放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档案,包括信贷合同档 案和信贷管理档案。
1 .信贷合同档案
信贷合同档案存放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⑴借款合同;
(2)学生借款申请表;
⑶借款合同回执;
⑷借款学生身份证复印件;
(5)共同借款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⑹高校录取通知书复印件(在校生为学生证复印件):
(7)借款人户口本复印件。
(8)共同借款人授权书。
2 .信贷管理档案
信贷管理档案存放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借款申请汇总表;
(2)应收利息通知书、贷款扣收汇总表、代理结算行收讫凭证等本息回收过程中形成的有价值凭证;
(3)身份信息、就学信息、账户信息等变更证明材料和申请表。
第八条 贷款档案整理流程分为:收集材料、装订、排序、 编制件号、编制页码、编制归档号、编制卷内文件目录、填写备 考表、制作封面、装盒移交共11个环节。
第九条 收集资料
依据归档范围完整收集相关真实资料。属于归档范围,因特 殊原因确实无法收集到的文件,经办人应在备考表中陈述,并由 经办人、资助中心负责人审批签字后,存入档案中备查。
第十条 装订
信贷合同档案以借款学生为单位整理,装订。
信贷管理档案以《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档案卷内文件目录》(见附件1 )所列的文件标题所列的文件为单位进行装订。
第十一条 排序
信贷合同档案按照基层金融业务管理系统中自动生成合同 编号自然排序。不得增、删、改变归档范围及顺序。信贷合同档 案中单个学生的档案资料按照第七条第一款信贷合同档案存档 范围所列的顺序存放。
信贷管理档案以《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档案卷内文件目 录》(见附件1)所列的文件标题顺序存放,每类文件的存放顺 序按照文件产生的先后顺序存放。
第十二条 编制件号
每盒贷款档案内的归档文件按照合同编号先后顺序,自阿拉 伯数字“1”开始在每件文件首页右上角空白处用铅笔编写件号。 注:将每个学生所有档案资料进行装订,以此作为一件。
第十三条 编制页码
每件文件材料均应在有效页正面的右下角空白处用铅笔编 写文件页号;每件文件页码均用阿拉伯数字从“1”流水编制。
第十四条 编制项目名称
项目名称即国家开发银行基层金融业务系统中审核通过的 贷款项目名称全称。
第十五条 编制归档号
信贷合同档案归档号编号规则:
(1)编制归档号时,统一在归档号最前面编写类别号
(2)类别号之后统一添加项目代码(项目形成年份和批次)。如zxdk64102011001代表xx分行助学贷款2011年第一批。
(3)在类别号和项目代码之后加“/”,然后统一加县(市) 资助中心机构代码(见附件2)。
(4)信贷合同卷编归档号时,统一按学生借款合同序号从 自然数1开始编号,每一盒最多存放50个学生资料。
注:以上归档号系统中会自动生成。
第十六条 编制卷内文件目录
每盒档案均须编制卷内文件目录,目录格式参见《生源地信用助学借款合同档案卷内文件目录》(附件3)和《生源地信用 助学贷款管理档案卷内文件目录》,卷内文件目录应与每盒材料对应,分盒存放,置于盒首。
1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合同档案卷内文件目录》填写方法。注:该表可以从系统中导出。
(1)项目名称:依据第十四条,填写项目全称。
(2)归档号:按照第十五条编制。
(3)序号:按文件排列顺序从“1”开始逐件填写。
(4)姓名:填写借款学生姓名。
(5)合同号:填写借款合同上的合同编号。
(6)备注:填写需要说明的事项。
2.《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贷款管理档案卷内文件目录》填写方法。
(1)项目名称:依据第十四条,填写项目全称。
(2)归档号:按照第十五条编制。
(3)件号:按文件排列顺序从“1”开始逐件填写。
(4)文号:文件的发文字号;如没有文号,可以空白。
(5)责任者:文件的形成单位或部门,可使用规范的简称。如为文件,填写发文机构简称;如为合同或协议,填写签约各方 简称。 '
(6)文件标题:照实抄录全文标题,不能简写或漏写;如 没有标题,可根据内容自行拟定标题,并以〔〕标识;即标题栏 不得为空。
(7)日期:填写文件的制发日期,以8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如:20070801;
(8)页数:填写文件的总页数,如“15”。
(9)备注:对卷内文件目录作必要的说明。如:备注“复 印件”、“参见XX卷”、“原件存XX卷”等,如备注栏填不下,可 在备考表中说明。
第十七条 填写备考表
备考表(见附件4)由卷内文件情况说明、立卷人、检查人、立卷时间组成。备考表应置于盒底。注:此表也可以导出。
1 .文件情况说明:说明该卷档案文件材料齐全、完整、缺损、修改、补充、移出、销毁等情况。
2 .立卷人:完成立卷后,由经办人签名。
3 .检查人:由负责人审核签字。
4 .立卷时间:填写完成立卷的日期。
第十八条 制作封面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档案封面分为2类:封面的正面和封面脊面。封面正面贴在档案盒的正面,便于区分不同的档案;封面 的脊面贴于档案盒的脊面,便于查找档案。格式参见《档案封面 正面》(见附件5 )和档案封面脊面(见附件6 )。
注:《档案封面正面》可以从系统中导出。
第十九条 装盒
整理完毕的贷款档案资料按件号装入信贷档案盒内;卷内文件目录置于盒内文件之前,备考表置于盒内文件之后。
第三章 复核与移交
第二十条 信贷管理档案按季度归档,每季档案应于次季度第一个月20日前,完成整理归档工作。
第二十一条 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人应对所有档案是否齐全完整、真实有效进行检查,签字确认。档案管理人员应对 案卷进行全面审核,不符合要求的及时退回整改,符合要求的签 字移交。
第二十二条 学生资助中心人员之间信贷档案的交接必须严格履行交接手续。交接双方、部门负责人应在移交清单上签字。交接目录一式3份,1份存入信贷档案,其余2份由交接双方各 执1份,日后备查。
第四章 报送开行宁夏分行的档案要求
第二十三条 报送开行宁夏分行的信贷档案范围
1 .宁夏回族自治区**县(市、区)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汇总表;
2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信贷合同档案卷内文件目录;
3 .借款合同;
4 .借款合同回执;
5 .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
6 、贷款学生申请资料;
7.其他重要凭证。
第二十四条 报送开行宁夏分行的信贷档案目录说明
报送开行宁夏分行的档案要填写档案目录,目录格式参见 《开行宁夏分行生源地贷款信贷合同档案卷内文件目录》(见附 件七)。
1 .项目名称:依据第十四条,填写项目全称。
2 .归档号:此项不填。
3 .序号:按文件排列顺序从“1”开始逐件填写。
4 .姓名:填写借款学生姓名。
5 .合同号:填写借款合同上的合同编号。
6 .备注:填写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 报送开行宁夏分行的信贷档案要求
1 .时间要求。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学生签 订完借款合同并且在系统中提交汇总后,将上述档案报送开行宁 夏分行,作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申请资料。
2 .文件顺序要求。
(1)单个项目贷款档案存放的顺序要求。按照借款学生的 合同编号顺序存放。
(2)单个借款学生文件的顺序要求。报送档案时将单个学 生的借款合同、申请表按照先后顺序独立装订。
第五章 其他事项说明
第二十六条 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加强对空白 借款合同文本的管理,做到不丢失、不浪费,填写错误的借款合 同文本要写明“作废”字样后回收。在开行宁夏分行领取借款合 同文本首先要填写借款合同领用申请表,开行宁夏分行对领取的 借款合同进行逐一登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须将剩余的空白借款 合同文本及填写错误的借款合同文本于每年12月31日前送开行 宁夏分行;开行宁夏分行于每年末对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领取的 借款合同文本进行逐一核查,确保除了借款学生及其共同借款 人、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所持有的有效的借款合同文 本外,其余全部送开行宁夏分行。
第二十七条 报告类文件的签字:所有报告类文件,须由经 办人以及要求签字人的亲笔签字,打印件无效。
第二十八条 同一文件涉及多个项目,可采用以下几种方 法:
1 .原件存入其中1个项目档案,其他项目内注明原件所在 位置;
2 .设立综合卷,原件存入综合卷,其他项目内注明原件所 在位置;
3 .会议纪要等常用的重要文件,建议复印存档,减轻查阅。
第六章 保管和利用
第二十九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应相互支持,密切 配合,做到完整保存、科学管理、有效利用。
第三十条 信贷档案保管实行专库、专柜、专人保管;各资 助中心要制定《信贷档案借阅制度》,信贷档案查阅执行《信贷 档案借阅制度》。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由自治区教育厅、开行宁夏分行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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