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首页>新闻动态>普法专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治宣传教育法学习问答

发表日期:2026-01-19

来源:自治区教育厅政策与法规处

字号:【大】【中】【小】

阅读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治宣传教育法学习问答

第四章 青少年法治宣传教育

1.青少年法治教育应重点普及哪些法律知识?

答: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加强协同配合,根据青少年的身心特点和成长需求,对青少年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普及青少年在家庭生活、校园学习、社会活动中所必需的法律知识,教育引导青少年树立守法意识、规则意识、诚信意识和防范违法犯罪的意识,自觉遵守法律规定,规范自身行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尊重他人合法权益。

依据:《法治宣传教育法》第三十九条

2.公检法和司法行政部门如何开展未成年人法治宣传教育?

答: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结合实际,根据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的特点,开展未成年人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3.教育行政部门在学校法治教育中承担哪些主要职责?

答: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法治教育融入学校教育的各个阶段,明确各级各类学校法治教育目标、内容以及评价要求,推广法治实践教学和案例教学,将法治教育内容融入相关教材,将法治素养纳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范围。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各类法治宣传教育活动的协调指导。

依据:《法治宣传教育法》第四十条第1、3款

4.如何保障学校法治教育的师资力量?

答: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法治教育师资培养和培训,建立稳定的专职或者兼职法治教育师资队伍。

依据:《法治宣传教育法》第四十条第2款

5.各级各类学校在开展法治教育时应落实哪些具体要求?

答: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开设法治教育课程,利用青少年法治教育实践基地等场所开展法治实践教育。中小学校应当按照要求聘任法治副校长,配备受过专业培养或者经过专门培训、能够胜任法治教育任务的教师,可以聘任校外法治辅导员。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将法治宣传教育融入学校教育与日常管理,开展多种形式的法治主题教育,加强校园法治文化建设。

依据:《法治宣传教育法》第四十一条

6.中小学法治副校长的聘任标准是什么?

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当遴选,推荐符合以下条件的在职工作人员担任法治副校长:(1)政治素质好,品德优秀,作风正派,责任心强;(2)有较丰富的法律专业知识与法治实践经历,从事法治工作3年以上;(3)身心健康,热心教育工作,了解教育教学规律和学生的身心特点,关心学生健康成长;(4)具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沟通交流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符合上述条件,年龄不超过65周岁的退休人员也可以经推荐担任一个任期的法治副校长。

依据:《中小学法治副校长聘任与管理办法》第六条

7.司法及行政部门等如何支持学校法治教育?

答: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律师协会等社会组织,应当支持学校按照教育教学计划开展法治教育,提供法治实践教育资源,支持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开发法治教育课程。

依据:《法治宣传教育法》第四十二条

8.监护人如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法治教育?

答: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提高对未成年人进行法治教育的意识和能力,针对不同年龄段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特点,教育未成年人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养成守法行为习惯。

依据:《法治宣传教育法》第四十三条

9.监护人在开展家庭教育时,应当重点涵盖哪些方面的内容?

答: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针对不同年龄段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特点,以下列内容为指引,开展家庭教育:(1)教育未成年人爱党、爱国、爱人民、爱集体、爱社会主义,树立维护国家统一的观念,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培养家国情怀;(2)教育未成年人崇德向善、尊老爱幼、热爱家庭、勤俭节约、团结互助、诚信友爱、遵纪守法、培养其良好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意识和法治意识;(3)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成才观,引导其培养广泛兴趣爱好、健康审美追求和良好学习习惯,增强科学探索精神、创新意识和能力;(4)保证未成年人营养均衡、科学运动、睡眠充足、身心愉悦,引导其养成良好生活习惯和行为习惯,促进其身心健康发展;(5)关注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教导其珍爱生命,对其进行交通出行、健康上网和防欺凌、防溺水、防诈骗、防拐卖、防性侵等方面的安全知识教育,帮助其掌握安全知识和技能,增强其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6)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念,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提高生活自理能力和独立生活能力,养成吃苦耐劳的优秀品格和热爱劳动的良好习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十六条

10.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未成年人网络法治教育中应履行什么义务?

答: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开展未成年人网络法治宣传教育,履行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义务,引导未成年人养成文明网络行为习惯,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环境。

依据:《法治宣传教育法》第四十四条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

中国政府网    |    登录个人中心       网站支持IPV6

主办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       网站地图

宁ICP备10000726号 宁公网安备64010602000544号       网站标识码:6400000030

版权所有: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 联系电话:0951-55590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