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自治区十二届 人大三次会议第20号建议答复的函
发表日期:2021-09-08
来源:自治区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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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公开
宁教建议字〔2020〕3号
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自治区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第20号建议答复的函
您提出的关于提高回收公办园办园质量的建议收悉,结合自治区财政厅协办意见,现答复如下:
自2019年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启动以来,自治区党委和政府高度重视,教育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统筹调度、积极落实,督促市县(区)政府加快推进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努力推动治理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效,采取措施确保幼儿园回收后正常运转。全区共摸排城镇小区1873个,配套幼儿园治理任务279个;截至2020年8月17日,已治理完成194个,完成率达到69.53%,剩余任务85个。
一、关于建立公办园和普惠性民办园生均经费分担机制
自治区先后建立了公办园和普惠性民办园生均经费财政资金分担机制,由于我区财政体制是“省直管县”,因此由自治区和县(区)两级分担。自治区教育厅会同财政厅印发了《自治区
财政厅 教育厅关于实施公办学前教育生均公用经费保障奖补机制的通知》(宁财(教)发〔2016〕124号),确定了公办园生均经费指导标准为每生每年300元,自治区对达到指导标准的市县(区)给予奖补;会同发改委、财政厅印发了《关于扶持和规范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的指导意见》(宁教基〔2019〕220号),确定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财政补助指导标准为每生每年160元,自治区对达到普惠性民办园生均财政补助标准的市县(区)给予奖补,奖补标准为川区按指导标准的50%奖补,山区按指导标准的70%奖补,对超过指导标准10%、20%、30%的市县,分别增加10元、20元、30元予以奖补。2020年,自治区统筹安排生均补助经费2890万元落实公办园和普惠性民办园财政奖补政策,统筹安排8739万元对回收办成公办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园的给予补助,用于已移交幼儿园的师资队伍建设、园舍维修维护、设施设备购置等,扶持幼儿园回收后正常运转,统筹安排学前教育奖补资金8000万元用于各地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政府购买教师服务等工作。
二、关于支持学前教育教职工队伍建设
自治区2014年起启动了政府购买学前教育服务试点,先后印发了《自治区教育厅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购买学前教育服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教财〔2014〕167号)《自治区教育厅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购买学前教育服务工作实施方案(修订)的通知》(宁教财〔2015〕199号),2016至2020年共安排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2.67亿元,主要用于政府购买学前教育教师服务、购买普惠性民办园学位等。为解决公办园缺教师及编制问题,教育厅积极协调编办等部门给予支持,自治区编办会同相关部门在深入市县(区)调研和学习借鉴外省区经验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关于做好公办幼儿园人员配备工作的意见》,拟从学前教育人员配备、经费保障、人事政策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及措施。该文件已征求市、县(区)和教育、财政、人社部门意见,正在征求中央编办相关局意见建议。《意见》印发后,教育厅将会同编办重点支持新建、移交回收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的机构编制工作。
三、下一步措施
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自治区党委 人民政府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推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对幼有所育的美好期盼。一是推动各地落实学前教育生均公用经费保障机制,按照《关于实施公办学前教育生均公用经费保障奖补机制的通知》要求,承担相应支出责任,加大对学前教育的财政投入。二是健全学前教育发展资金奖补机制,自治区“以奖代补”支持市县(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补充配备教职工,将公办园中保育员、安保、厨师、卫生保健人员等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合理保障教职工工资待遇,根据不同岗位确定最低工资标准,依法依规足额足项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三是通过国家、自治区和县(区)三级培训网络,开展幼儿园园长、教师定期培训和全员轮训,提高园长和教师的专业化水平。发挥示范性幼儿园、创新素养领航幼儿园、名园长工作室的辐射带动作用,加强对回收后公办幼儿园的专业引领和实践指导,提高回收后幼儿园的办园水平。
自治区教育厅
2020年8月29日
联系单位及电话:自治区教育厅基础教育处 0951-5559079
区人民政府督查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