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

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基础教育各类人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 引 号 640000003/2021-00671 发文时间 2021-08-05
发布机构 自治区教育厅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基础教育各类人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区)教育局,宁东管委会社会事务局,教育厅直属中 小学校: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 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 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切实发挥基础教育优秀 人才示范引领作用,自治区教育厅研究制定了《自治区基础教育 优秀人才管理办法(试行)》,并经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自治区教育厅

                                       2021年8月5日


自治区基础教育各类人才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 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 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切实发挥基础教育优 秀人才示范引领作用,打造自治区新时代高素质专业化创新型教 师队伍,提升全区基础教育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基础教育各类优秀人才(以下简称“教育优 秀人才”),是指以教师身份由自治区教育工委、教育厅评选或 推荐评选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和全区教育系统荣誉的基础教育领 域各类人才。主要包括: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教育部“万 人计划”教学名师、教育部领航校长、享受自治区政府特殊津贴 专家、塞上英才、塞上名师、特级教师、自治区青年拔尖人才等; 自治区级骨干教师、自治区级乡村教学名师及由教育厅通过培养 认定的其他基础教育优秀人才(不含一次性表彰的优秀教师、优 秀教育工作者、优秀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等)。

第三条 加强师德师风建设的思想和行为自觉,把提高思想 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摆在首要位置,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贯穿教书育人全过程,做“四有”好老师。

第四条 深入研究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准确把握教育改 革发展方向,深度参与学科专业建设和课程改革,在教育教学工 作中充分发挥“传、帮、带”作用,引领全区教师队伍思想政治建设、师德师风建设、教育教学能力等方面高质量发展。

第五条坚持在教育教学或教研一线岗位并满工作量工作。 学校管理岗位教育优秀人才要坚持一线教学并承担本学科教学 指导任务;教学岗位教育优秀人才要承担本学科教学任务并积极 参加教研工作。

第六条在学校工作的教育优秀人才(含管理岗位)每学年 至少在校级及以上范围,开展展示类、教改类示范课或讲座等2 节(次)以上;至少参加1次送教下乡或支援农村薄弱地区教育 活动。在教研岗位工作的教育优秀人才每学年开展不同内容的讲 座、示范课、公开课不少于8节(次)。

第七条获得国家级荣誉的,除达到第三、四、五、六条要 求外,还需完成以下工作:

1 .深入开展教育教学研究,每3年形成对教育教学实践有较 高指导价值的研究成果(课题、论文、专著等),或承担自治区 级教师培训任务且效果良好。

2 .每年至少有计划地指导培养两名以上中青年教师,所培养 的教师每3年至少有1人承担自治区级及以上专题讲座(含经验 交流)1次且效果良好,或在地市级及以上教学竞赛中获二等奖 及以上奖励(教研员指导教师参加自治区以上级别主办教学竞赛 中获三等奖及以上奖励)。

3 .建立工作室并担任工作室主持人,制定工作室工作方案和 成员培养方案,组织本工作室成员开展专题研究,承担与乡村学校或薄弱学校结对帮教、在宁夏教育资源公共服务平台建立网络 教育人才工作室等任务。

第八条 获得省部级荣誉的,除达到第三、四、五、六条要 求外,还需完成以下工作:

1 .深入开展教育教学研究,每3年形成对教育教学实践有一 定指导价值的研究成果,或承担地市级教师培训任务且效果良好。

2 .每年至少有计划地指导培养两名以上中青年教师,所培养 的教师每3年至少有1人承担地市级及以上专题讲座(含经验交流)1次且效果良好,或在地市级及以上教学竞赛中获三等奖及 以上奖励(教研员所指导教师参加地市及以上级别主办教学竞赛 中获一等奖及以上奖励)。

3 .主动申报建立工作室并任工作室主持人,制定工作室工作 方案和成员培养方案,组织本工作室成员开展专题研究,承担与 乡村学校或薄弱学校结对帮教、在宁夏教育资源公共服务平台建 立网络教育人才工作室等任务。

第九条获得全区教育系统荣誉的,除达到第三、四、五、 六条要求外,还需完成以下工作:

1 .深入开展教育教学研究,每3年形成对教育教学实践有指 导价值的研究成果,或承担县(市、区)级教师培训任务且效果 良好。

2 .每年至少有计划地指导培养两名以上中青年教师,所培养 的教师每3年至少有1人承担县级及以上专题讲座(含经验交流)1次且效果良好,或在县(市、区)级及以上教学竞赛中获奖(教 研员所指导教师参加县级及以上级别主办教学竞赛中获一等奖 以上奖励)。

3 .鼓励申报建立工作室并担任工作室主持人,制定工作室工 作方案和成员培养方案,组织本工作室成员开展专题研究,承担 与乡村学校或薄弱学校结对帮教、在宁夏教育资源公共服务平台 建立网络教育人才工作室等任务。

第十条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所属学校、教研机构教育优秀人才的日常管理工作,在年终考核时一并对教育 优秀人才职责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向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第十一条自治区教育厅每3年对教育优秀人才师德师风、职责与任务完成等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考核优秀的教育优秀人才 和工作室主持人优先参加自治区组织的提升研修,优先推荐参与 更高级别评优选先。

第十二条 对存在以下问题的人员,由市、县(区)教育行 政部门向自治区教育厅提出处理建议,属教育系统评选表彰的, 由教育厅按照相关规定取消其相关荣誉或作出相应处理;属省部 级及以上单位评选表彰的,由教育厅向评选单位提出处理建议。

1 .触犯法律或受到党政纪处理,应当取消相关荣誉的;

2 .违背新时代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受到处罚的;

3 .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

4 .考核期内没有完成职责与任务,且没有进行整改的;

5 .其他不符合教育优秀人才条件的情形。

第十三条 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主动对接有关部门,制定并落实教育优秀人才津贴等相关待遇政策,共同关心教 育优秀人才的工作和生活,积极为其履职创造环境和条件。对因 疏于管理致使教育优秀人才不履职尽责或在考核中弄虚作假的, 将追究相关部门及相关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教育厅负责解释,各市、县(区) 教育行政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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