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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中小学中外人文交流示范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表时间:2023-02-08

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中小学中外人文交流示范基地

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教规发〔2023〕1号


各市、县(区)教育局,厅直属中小学,各示范基地学校:

现将《自治区中小学中外人文交流示范基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自治区教育厅

                                      2023年2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自治区中小学中外人文交流示范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自治区中小学中外人文交流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的建设和管理,发挥示范基地育人作用,构建我区基础教育对外开放新格局,促进文明互学互鉴,推动中华文化走向世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示范基地以“讲好中国故事、促进民心相通”为宗旨,开展教育、科技、文化等多领域的跨文化交流活动,加强国际理解教育,扩大师生国际视野,提升我区教育开放水平,推动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教育、传播和实践。

第三条 自治区教育厅负责示范基地的统筹规划、立项建设和业务指导,负责厅直属示范基地学校的指导管理。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所属示范基地学校的指导管理。各有关学校对示范基地建设负主体责任。

第四条  示范基地建设目标任务:

(一)人文交流。积极申报教育部、自治区教育厅等相关部门立项和实施的中外人文交流项目。做好国(境)外友好学校线上线下双向人文交流活动,打造系列主题交流品牌活动,建立中外人文交流机制化、常态化新模式。

(二)教育培养。实施国际理解教育项目,探索建设国际理解教育课程体系,增进师生对不同国家、不同文化的认识和理解。培养和建设一支拥有良好国际知识储备、较强国际交流能力和广阔国际视野的专兼职师资队伍。

(三)搭建平台。主动拓展对外合作交流渠道,积极建立国(境)外友好姊妹学校伙伴关系。探索一所城市学校、一所乡村学校结对与国(境)外学校缔结姊妹学校关系新模式。与姊妹学校创建友好班级、友好社团,开展语言互学、活动共办、教研共商、资源共享、师生互访等全方位多领域交流合作。

(四)示范引领。开展中外人文交流、国际理解教育等相关理论及政策研究、典型经验做法总结。编写简报信息或内部参考读物,多媒体多渠道展示成果并宣传推广。发挥辐射带动作用,推动形成宽领域、多层次的人文交流格局。

第五条  示范基地申报条件:

(一)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党管外事”原则。教育理念先进,办学特色鲜明,教学质量优异,校园文化建设成效显著。

(二)引领作用突出。重视人文交流,在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开展中外人文交流、促进民心相通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典型示范意义。

(三)运行机制完善。工作机制健全,有分管校领导、职能部门、专兼职工作人员、专门活动场地和配套工作经费。工作目标清晰、任务明确,有3—5年中期工作规划和分年度工作计划。活动管理规范,有相关规章制度和审批流程。

第六条  示范基地申报程序:

(一)申请。申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按要求提交申报材料,经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上报自治区教育厅审批。

(二)评审。自治区教育厅组织专家论证评审,确定拟立项建设单位并公示。

(三)立项。公示无异议后,自治区教育厅下发立项文件并授牌。

第七条  牌匾由示范基地按统一制式自制。规格为长70cm×宽50cm,材质为银色不锈钢金属拉丝。牌匾中间位置标明“自治区中小学中外人文交流示范基地”及其英文译名“NINGXIA INTERNATIONAL PEOPLE-TO-PEOPLE EXCHANGE DEMONSTRATION BASE FOR PRIMARY&SECONDARY SCHOOLS”;牌匾下方右侧落款“自治区教育厅”及其英文译名“EDUCATION DEPARTMENT OF NINGXIA HUI AUTONOMOUS REGION”,以及立项建设日期。

第八条  示范基地应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加强对国(境)外交流合作学校、教育文化机构的背景审查,确保对方对我友好,活动内容及活动地点不涉及政治、宗教等敏感内容,不得与我国法律法规相抵触。

第九条  示范基地组织开展涉外交流活动应符合相关外事规定,制定工作方案及风险防控等相关预案,报所在市、县(区)教育、外事部门审批备案,并严格按方案执行。因特殊原因变更方案的,需重新审批备案。

第十条  示范基地建设周期3年,自治区教育厅在建设期内分批给予20万元专项经费支持。专项资金应用于交流平台搭建、国际理解课程建设、教师队伍能力提升、线上线下交流活动等。示范基地可通过承担委托项目、参与课题研究、争取社会资助等多种方式,获得稳定可持续的经费来源。

第十一条  示范基地要规范专项经费管理,纳入学校财务部门集中核算,单独列支科目,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截留和挪用。经费管理和使用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建立考核验收制度。自治区教育厅在建设期满开展考核验收,对建设成果突出的学校给予重点支持。对考核不通过者限期整改一年,整改期满考核仍不合格的将取消示范基地建设资格。

第十三条  建立年检制度。各示范基地应于每年12月底前向自治区教育厅和所在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提交年度报告,全面总结当年示范基地活动开展、经费使用等建设情况,拟定下一年度工作计划。示范基地建设坚持“择优入选、年度考核、动态管理、以评促建”的原则,对出现重大事故、常年不开展相关工作、不遵守相关规章制度等情况的,将在考核评估基础上取消建设资格。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教育厅对外合作交流处负责解释,并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最新规定进行修订和完善。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正式印发之日三十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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