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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宁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9-06-04

自治区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

《宁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教学〔2019〕135号

各市、县(区)教育局、财政局、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扶贫办、残联,宁东管委会社会事务局,各高等学校、区属中等职业学校、厅直属中小学校:

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要求,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不断健全学生资助制度,进一步提高学生资助精准度,特制订《宁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治区教育厅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民政厅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扶贫办              自治区残联

                  2019年6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认真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推进精准资助,确保资助政策有效落实的迫切需要。为确保国家各项资助政策顺利实施,根据我区实际,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对象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本办法中的学生包括根据有关规定设立的普惠性幼儿园幼儿;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学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普通高中、初中和小学学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招收的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和预科生),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二章 基本原则与认定机构

第三条 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第四条 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第五条 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同时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六条 各高校要健全认定工作机制,成立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院(系)成立以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领导为组长,辅导员代表等相关人员参加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年级(专业或班级)成立认定评议小组,成员包括辅导员、学生代表等,开展民主评议工作。

第七条 各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普通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要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负责资助实施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成员一般包括学校领导、资助工作人员、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

第三章 认定依据和等级

第八条 认定依据。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是否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情况。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六)其他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负担、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

第九条 认定等级。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或残疾等级,设置特别困难、比较困难、一般困难三个等级:

(一)特别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完全不能提供基本上学费用,主要包括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残疾人子女等情况。

(二)比较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仅能提供小部分基本上学费用,主要包括学生本人或其父母和兄弟姐妹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家庭遭遇不可抗力或自然灾害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的。

(三)一般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尚不能提供全部基本上学费用。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条 首先由学生本人或监护人提出申请,由学生所在学校负责组织认定,学校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实行学校校(园)长负责制,校(园)长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工作程序如下:

(一)提前告知。学校要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

(二)提出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如实填写《宁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见附件1)申请材料报所在学校审核。

(三)提供申请材料。申请人在提出申请的同时,必须向所在学校按各学段资助管理办法的要求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相关申请材料。

(四)信誉承诺。申请人或其监护人必须对其所陈述的家庭经济情况、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做出书面承诺,签订《宁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承诺书》(见附件2)。

(五)资格认定。

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工作由学生所在学校负责实施。

2.认定内容:

A.申请人所提供的申请材料原件是否真实、合法、有效;

B.申请人所陈述的家庭经济状况是否符合申请条件。

3.认定方式:

A.审阅申请表及相关申请材料;

B.根据需要联系申请人家庭所在地的有关机构和单位,对申请人所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核实或对申请人进行家庭访问。

(六)动态管理。学校对认定结果进行动态管理,对于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明显变化或所提供的申请材料不真实等情况,学校要及时审核,对该学生最近一次确认的类型进行再确认,并对学生认定结果作相应变更处理。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学生提交的《宁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相关申请材料,组织有关人员,认真进行评审,确定本学年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学校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第十三条 学校主管部门要认真审核学校申报的初审结果。

第十四条 学校将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及资助档次,在适当的范围内,以适当的方式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

第十五条 各学校负责汇总审核通过的《宁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将最终结果通知被确认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将申请表及相关申请材料复印件按学年整理装订,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主要使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管理,各学校要及时进行维护,各学校和各级资助机构均要使用该系统数据开展学生资助管理工作。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六条 各级教育、财政、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扶贫、残联等部门要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监督与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七条 各级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扶贫、残联等部门要为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的核实认定工作提供必要依据和支持,确保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信息真实有效。

第十八条 学校要全面、认真部署每学年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提前做好各项认定准备工作。

第十九条 学校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随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等。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各类学校和各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在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整个过程中都要对学生的个人信息严格保密。

第二十一条 各校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民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扶贫办、残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自治区教育厅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我区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宁教贷﹝2007﹞232号)同时废止。

附件:1.宁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2.宁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承诺书

附件下载:

附件1.doc
附件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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