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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扶持和规范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的指导意见

发表时间:2023-02-03

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扶持和规范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的指导意见


宁教基〔2019〕220号


各市、县(区)教育局、发展改革委(局)、财政局,宁东管委会: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9号)精神,构建以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为主体、公办民办并举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推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就扶持和规范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明确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

(一)认定条件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指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取得合法办园许可,登记性质为非营利性,面向大众、质量合格、收费适中的民办幼儿园。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符合以下条件:

1.必须是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幼儿园。

2.应当符合《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2016〕246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试行)》(宁教函〔2018〕282号)以及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消防和卫生等方面规定。

3.必须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开办一年以上的需年检合格。

4.应当在规定的最高限价范围内收费,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普惠性服务,无乱收费现象。

5.应按国家和自治区要求配齐教职工,具备相应的任职资格,保教人员达到“两教一保”。

6.班额适中,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无“小学化”教育行为,社会评价良好。

(二)认定程序

1.提交申请。具备条件的幼儿园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自愿向所在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需提交的资料明细由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2.审核认定。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对申报的幼儿园条件进行审核。符合认定条件的通过官方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幼儿园名单和收费标准,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公示无异议的,认定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文公布并授牌,将相关信息录入全国学前教育管理信息系统。“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标牌需要悬挂于幼儿园醒目位置。

3.签订协议。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要与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签订《普惠性学前教育服务协议书》,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由幼儿园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分别留存。

4.上报备案。各县(市、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汇总后,于每年9月底前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并纳入当年教育事业统计。

二、规范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退出管理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后,有效期一般为3年,有效期内无特殊原因不得退出,有效期内不得自行调整收费标准。协议期满前,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选择退出的(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除外)须书面向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及时与申请退出的幼儿园进行沟通,确认退出的,解除协议,并摘除“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标牌。继续举办普惠性幼儿园的重新申报认定,有效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责令限时整改,整改后仍然达不到要求的,与其解除协议,取消其普惠性幼儿园资格。

1.擅自分立、合并幼儿园的;

2.擅自改变幼儿园名称和举办者的;

3.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4.管理混乱严重影响保育教育,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5.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6.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7.恶意终止办园、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园经费的;

8.“小学化”倾向严重且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9.教职工有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及其他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行为且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10.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园舍或卫生存在安全隐患且整改无效的。

三、完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管理

(一)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实行最高限价。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保教费、住宿费)实行最高限价管理,各市、县(区)价格、教育、财政部门根据当地幼儿园办学成本、财政补贴、幼儿园等级、经济发展水平及群众经济承受能力,制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最高限价标准,允许幼儿园在最高限价范围内自主确定收费标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要明显低于民办营利性幼儿园,切实体现收费的普惠性。建立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最高限价动态调整机制,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可持续健康发展。

(二)加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管理和监督。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要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在收费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投诉电话等,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

四、建立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扶持政策

自2020年起,全区建立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财政补助制度,按照隶属关系,各市、县(区)财政部门按照不低于每生每年160元的指导标准,根据教育部门核定的上年末注册登记在园幼儿数核拨本年度财政补助资金,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目前实际执行标准高于自治区指导标准的市县(区)不得降低标准,已建立上述制度但低于自治区指导标准的,应在2019年12月30日前调整,确保不低于自治区指导标准。自治区根据各地落实政策水平,按不低于指导标准的50%予以奖补。各市、县(区)财政、教育部门要于2019年12月30日前将本地区确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财政补助政策及标准报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备案。自治区将对各地落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财政补助政策情况适时进行督导检查,对未达到自治区指导标准的地区予以通报。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等部门将根据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财政状况、学费调整、物价变动等因素动态调整自治区指导标准。具体补助政策见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财政补助细则》。

五、加强普惠性幼儿园管理监督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认定办法,对申报对象、认定程序、成本核算、收费管理、日常监管、财务审计、奖补政策和退出机制等做出具体规定。

(二)强化动态监管。各地每年要定期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规范办园情况进行专项检查;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要完善学前教育管理信息系统,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园幼儿等基础信息,以及财政补助资金落实情况及时纳入管理信息系统实行动态监管。

(三)规范经费管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由自治区统一制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建立健全财务会计、资产管理和预决算制度,对财政补助经费实行独立核算,主动公开收支情况,自觉接受审计、监察、教育、价格、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取的保教费应当主要用于教师工资、保障日常运转、改善办园条件和保育教育工作。对挪用、套取补助资金等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其获得财政补助资金的资格,并停拨或原渠道收回当年补助资金。

(四)做好宣传引导。各地要广泛宣传鼓励普惠性幼儿园发展的政策措施,积极引导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提升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质量,共同推动全区学前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本通知下发执行后,《宁夏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评定标准(修订)》(宁教基[2015)36号)同时废止。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财政补助细则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9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区学前教育经费保障制度,推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实施时间和范围。从2020年春季学期开始,对经县(区)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含企事业单位、部队、集体等举办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实施财政补助政策。

第二条 补助标准。各市、县(区)财政部门按照每生每年不低于160元标准,根据教育部门核定的上年末注册登记在园幼儿人数,核拨本年度财政补助资金给符合条件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第三条 经费保障。按照幼儿园隶属关系,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财政补助经费由同级财政全额负担,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即区属幼儿园的经费由区财政全额负担(含企事业单位、部队、集体等举办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地市属幼儿园的经费由地市财政全额负担,县(市、区)幼儿园的经费由各县(市、区)负担。各地要切实按照要求足额安排经费,不得留有缺口,不得以幼儿园保教费等收入抵顶财政拨款。

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区)适当提高补助标准,也可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差异、办学质量和规模、财力状况、脱贫攻坚等因素,在不低于自治区标准的基础上,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分类分档补助。

第四条 资金用途。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财政补助经费由幼儿园统筹用于保障正常运行管理所需的保育教育活动及其他日常支出,优先用于教师“五险一金”、工资福利和培训支出。不得用于基本建设、大型修缮、对外投资、偿还债务、捐赠赞助、幼儿资助等支出。

第五条 自治区奖补措施。自治区财政每年统筹专项资金以奖补的形式,引导和激励各市、县(区)落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财政补助政策。对达到自治区指导标准的市县给予奖补,并体现对脱贫攻坚地区的倾斜。其中:川区按指导标准的50%奖补,山区按指导标准的70%奖补。同时,对超过指导标准10%的市县,增加10元/生·年奖补;对超过指导标准20%的市县,增加20元/生·年奖补;对超过指导标准30%及以上的市县,增加30元/生·年奖补。区属企事业单位、部队、集体等举办的普惠性民办园按照此标准执行。

补助资金继续全额用于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财政补助,不得抵顶本市、县(区)应负担的财政补助资金。对政策落实不到位、弄虚作假、截留挪用、套取资金等行为,在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的同时,暂停拨付奖补(补助)资金,直至整改到位。

第六条  工作要求

1、各市、县(区)政府是发展学前教育的责任主体,要突出问题导向,强化组织领导,统筹兼顾、综合施策,鼓励引导规范社会力量办园。教育部门负责制定学前教育布局规划、认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加强学前教育基础信息管理工作,确保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基本情况、幼儿学籍信息等数据真实准确。财政部门负责落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财政补助政策,足额安排并及时拨付资金。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项目和资金监管,督促指导并组织绩效评价工作,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拨款、表彰和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

2、幼儿园法人代表是经费管理第一责任人,对经费申领、支出的真实性和相关资料的完整性负责。幼儿园要按照综合预算原则,将财政拨款、教育收费、捐赠收入以及其他收入等各项资金全部纳入幼儿园收入预算,统筹用于幼儿园人员支出、公用支出以及其他发展性支出,并合法、合规、科学、合理地使用。幼儿园应严格执行国家财税法律制度和财经纪律,加强财务核算和会计管理,完善经费使用内部稽核和内部控制制度,提高财务会计队伍质量。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监管,对出现安全责任事故、严重违背学前教育规律、财务管理混乱、乱收费、违规申请和使用财政资金等行为的民办园,一经查实,取消其获得财政补助资金的资格,并停拨或原渠道收回当年财政补助资金。

3、各市、县(区)要主动通过当地主流媒体、网站及幼儿园公示栏等方式,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财政补助资金收、支、余等情况及时进行公开公示,保证各个环节公开透明、阳光运行。同时,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用多种形式,积极主动地宣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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