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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科高校面向中职毕业生单独招生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发表时间:2021-03-27

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科高校面向中职毕业生单独招生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宁教高〔2020〕55 号


各市、县(区)教育局,各高学校,自治区属中等职业学校:

《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科高校面向中职毕业生单独招生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已经自治区教育厅2020 年第5 次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自治区教育厅

                                        2020年3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科高校面向中职毕业生单独招生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和全国、全区教育大会精神,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 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9〕4 号)、《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高等职业教育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学〔2013〕3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教育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宁党办〔2018〕83 号)精神,构建人才成长“立交桥”,着力解决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接受高等教育和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多元需求等现实问题,选拔优秀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进入本科阶段学习,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以服务发展为宗旨,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全面推进我区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和终身教育体系建设,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二)工作原则。全区本科高校面向中职毕业生单独招生(以下简称“单独招生”)工作坚持育人为本,遵循教育规律,切实保障考试招生机会公平、程序公开、结果公正,确保考试招生工作高效有序、积极稳妥的工作原则。

(三)组织领导。单独招生工作在自治区教育厅职业教育分类考试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宁夏教育考试院负责招生考试录取工作,自治区教育厅相关职能处室协同做好招生政策制定、计划审批、学籍学历管理、监督执纪等工作。

二、主要任务

(一)招生院校。办学条件达到国家设置标准的区内普通应用型本科院校和有转型试点二级学院、专业集群的本科院校为单独招生的招生院校,招生院校根据自身情况提出申请,报经自治区教育厅批准,可按规定招收优秀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进入本科阶段学习。

(二)招生对象。单独招生的对象为符合相关报考条件的区内中等职业学校(含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技工学校)的应届毕业生。

(三)招生计划。单独招生的专业及计划由各招生院校依据学校办学实际提出申请,原则上每校每年须有不少于3 个分属不同学科大类的应用型本科专业用于招收中职毕业生,经自治区教育厅审批后下达,纳入当年国家下达我区普通本科招生计划总规模内,并以适当的形式向社会公布。各高校不得在自治区教育厅下达的招生计划之外招生,未完成的单独招生计划可调入当年的普招计划。

(四)招生章程。招生院校须制订本校单独招生工作方案和招生章程,并于招生年度的上年10 月底前报自治区教育厅学生工作处审核备案后向社会公布。各高校招生章程均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与政策,凡与国家和我区招生政策不一致的以国家和我区的招生政策为准。

(五)招生宣传。各市、县(区)教育考试中心、相关中等职业学校应积极深入地做好宣传动员工作。招生院校须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规、文件精神及本实施方案制定具体的招生录取办法,并适时向社会公布。招生院校法定代表人须对本校招生章程及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六)招生报名

1.参加单独招生的考生应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政治素质,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报考前无任何不良诚信记录,没有受过任何纪律处分;

2.参加单独招生的考生统一实行网上报名。报名工作与普通高考报名工作同期进行,由宁夏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实施,考生须按规定选择参加职业技能测试的项目类别;

3.所有考生均须按照报名文件(另行下发)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全区统一网上报名与报名信息现场确认,每位考生根据招生院校公布的专业及计划,选择1 所学校的1 个专业报名,不得兼报;

4.报名资格审查工作由各市、县(区)教育考试中心和相应中等职业学校负责,宁夏教育考试院将对所有考生报名信息进行核查。参加报名的技工学校毕业生,需提供本人入学当年生源所在地招生部门的录取证明,并由各市、县(区)教育主管部门认定;

5.报名工作由宁夏教育考试院、各市、县(区)教育考试中心、相应中等职业学校(报名点)分级管理。各地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好本地区考生网上报名的培训指导、现场确认等工作。

(七)招生考试。单独招生实行“文化基础+职业技能”的评价办法。文化基础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英语,每科满分100 分,职业技能测试满分300 分,总分600 分。文化基础考试由宁夏教育考试院组织实施,职业技能测试由宁夏教育考试院委托高职院校组织实施。单独招生考试与高职院校分类考试统一组织。

(八)招生录取

1.招生录取工作在自治区教育厅职业教育分类考试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宁夏教育考试院负责组织实施,单独招生录取实行“学校负责,考试院监督”的基本原则进行。

2.单独招生录取工作先于高职院校分类考试录取工作进行。招生院校要严格按照本校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状况符合相关专业培养要求且成绩达到自治区统一划定的最低资格线的考生中,依据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3.宁夏教育考试院须将拟录取考生名单,以多种形式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 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招生院校按宁夏教育考试院审定核准后的录取名单签发录取通知书。录取通知书由招生院校直接邮寄给考生本人。

(九)鼓励政策。已报名参加单独招生考试考生,获得由教育部主办或联办的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三等奖及以上奖项或由自治区教育厅主办或联办的自治区级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一等奖及以上奖项的中等职业学校应届毕业生,经自治区教育厅职业与成人教育处核实并在教育厅门户网站公示后,可由招生院校在统一考试前单独组织综合考察后免试录取,未被招生院校免试录取的考生可继续参加统一考试。录取时,照顾政策加分按当年普通本科招生有关规定执行。

(十)入学报到。已被招生院校录取的学生,在招生院校规定的时限内,持招生院校录取通知书及本人身份证、毕业证原件到招生院校报到,逾期不报到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入学报到时招生院校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格复审。

(十一)学制、学籍与档案管理

1.单独招生入学的本科生与普通高考招生入学的本科生相应专业执行相同学制。单独招生入学的本科生在满足单独编班人数的情况下,进行单独编班教学,人数不足单独编班的可编入本校相应专业组织教学;

2.考前学籍档案按照招生院校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转出和接收手续,进入招生院校学习期间的学籍档案,由招生院校负责建立;

3.招录数据由宁夏教育考试院统一向自治区教育厅学生工作处提供,招生院校学籍管理部门凭录取名册和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到自治区教育厅学生工作处办理本科学籍电子注册手续;

4.单独招生入学的本科生进入本科专业学习后,不得转专业或转学。

(十二)毕业与就业。单独招生入学的本科生毕业证书内容按照国家规范填写,并注明本科院校面向中职单独招生本科。毕业生达到学位授予要求的,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单独招生入学的本科毕业生享受国家针对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的有关就业创业政策。

(十三)学费标准。单独招生入学的本科学生学费标准与招生院校当年入学的普通本科相应专业学费标准相同,其入校后与普通本科学生享受同等奖助政策。

三、保障措施

(一)提高工作认识。单独招生工作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地各学校要从发展更加公平更高质量的教育,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的大局出发,严格要求,精心组织,切实保证单独招生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高等学校的主要领导,市、县(区)教育考试中心和各中等职业学校的主要领导为单独招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资格审查、招生考试、录取等工作负主要责任。要落实专门机构和人员,制定科学规范的工作方案和招生章程。

(三)实施阳光工程。认真执行教育部和自治区招生工作委员会关于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招生录取原则,坚持“十公开、三十个不得、八项基本要求”的招生工作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切实保障考生公平竞争权利。

(四)强化监督执纪。充分发挥高等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监督作用,强化监管和督查,提高本科院校面向中职单独招生考试工作的社会公信度。对违反政策规定的单位、工作人员和考生,将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附则

(一)本实施方案自2021年1月起执行。

(二)本实施方案由自治区教育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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