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首页>政府信息公开>文件中心>规范性文件

自治区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等院校学生资助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6-07-18


自治区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等院校学生资助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高等院校: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区高校资助工作健康有序发展,自治区教育厅研究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等院校学生资助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自治区教育厅办公室

2016年7月17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等院校学生资助工作考核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高等院校学生资助工作管理,确保高等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落到实处,促进全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资助工作健康、稳定、持续发展,依据国务院和教育部相关文件,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我区全日制普通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工作进行考核评价。

第二条 考核坚持“资助育人为本、注重实施效果;定性定量结合、细化考核指标;实行综合测评,力求公平、公正;公开考核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原则。

第三条考核工作由自治区教育厅组织实施,每年考核一次。考核采取百分制,对照指标逐项打分,考核指标和分值将根据政策变化、同时期工作重点等因素动态调整。

第四条考核工作主要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查看、问卷调查、召开座谈会等方式进行。

第五条考核内容包括资助政策贯彻执行情况、资助资金保障及管理情况、资助工作的开展情况三个方面,根据不同要素设置考核指标和评分标准。

(一)资助政策贯彻执行情况。制定出台校级学生资助的实施办法,并将学生资助工作情况纳入办学水平评估指标体系;整合资源,建立健全本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明确学生资助工作的管理制度和职责分工。

(二)资助资金落实及发放管理情况。及时确认地方财政资助资金拨付到位情况;严格资金拨付程序,细化管理措施,做到及时、足额发放学生奖学金、助学金、服兵役国家资助金、基层就业代偿资金;区属高校按规定比例及时、足额从事业收入中提取经费,用于校内学生奖助学金以及勤工助学等。

(三)资助工作的开展情况。采取措施加强对本校学生资助工作的监督指导检查;准确界定校级资助对象;准确填报各项资助统计报表,及时在线上报各项学生资助工作情况;有效开展育人工作;认真宣传国家资助政策;设立、公布及受理学生资助咨询举报投诉热线等。

第六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工作存在重大问题或违纪违法行为的,直接评为不合格。

第七条 教育厅负责对考核结果进行通报,考核成绩将作为有关教育考核、评先、安排项目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本办法由宁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办公室

 2016年7月18日印发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中国政府网    |    登录个人中心       网站支持IPV6

主办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       网站地图

宁ICP备10000726号       宁公网安备64010602000544号       网站标识码:6400000030

版权所有: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       联系电话:0951-5559064